职务犯罪并案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穆远征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行为复杂、犯罪主体多元等趋势,导致单纯的职务犯罪与其他机关管辖的犯罪相牵连,使得职务犯罪与其关联案件产生管辖权交叉问题。监察体制改革使得反腐败法律体系更加统一、集中、高效,为解决职务犯罪管辖交叉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要准确、有效的管辖职务犯罪案件,必须顺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趋势,吸纳改革之前检察院侦查管辖互涉案件的有益经验,科学合理的配置职务犯罪的立案管辖权。平衡职务犯罪与其关联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分配,要坚持职务犯罪与其关联案件调查应当以监察机关优先调查原则,遵循监察机关内部行政调查权与职务犯罪调查权相分离原则,亦要恪守相关机关间相互配合与制约原则。职务犯罪关联案件要具备密切关联性、可及时查清、能够并案、要谦抑不能发生管辖权过度扩张的要求。明确职务犯罪监察对象与罪名管辖边界,进而确定并案调查案件具体范畴与管辖模式。当牵连案件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认定或者关键证据查明有重要意义时,共同犯罪中职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时,或者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才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时,应当对职务犯罪与其关联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并案案件一般情况下由监察机关进行并案管辖与调查,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类:(1)当职务犯罪案件情节重大且关联案件为普通刑事犯罪时,此时案件应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若需要采取特定侦查措施,应交由相关公安机关执行。(2)当普通职务犯罪与特殊刑事犯罪(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并案管辖时,此时案件应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统一侦查,若有需要,可以对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当职务犯罪案件情节重大且关联案件为特殊刑事犯罪时,此时调查案件需要设置专案组调(侦)查模式,专案组内部决定是否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最后明确关联案件的启动、审批、强制措施、机关间协调、人权保障的具体实施措施,以期迅速有效的查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