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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尔·范伯格刑法道德界限理论研究

乔尔·范伯格刑法道德界限理论研究

作     者:赵静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红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法界限 乔尔·范伯格 损害原则 冒犯原则 

摘      要:刑法的界限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探讨的核心问题,本文从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出发,旨在为立法者寻找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以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四卷本为基点展开论述。范伯格作为密尔忠实的追随者,第一卷本是以损害原则为基础,通过对损害概念的重新界定,构建了完整的损害原则,即错误行为对他人利益的减损。第二卷本以冒犯原则起点,针对损害原则未能解决的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行为,因造成公共滋扰容纳在了刑法范围之内。第三卷本以法律家长主义为起点,认为硬法律家长主义违背了个人自治,“为他好这一理由并不足以成为刑法对公民自由进行干涉的原因。第四卷本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反驳,认为我们对道德的刑法化是对公民自由的过度干预。其实,范伯格理论的核心在于个人自治,损害原则是对人进行自治的最基本的保护,冒犯原则是对其进行补充,而法律道德主义和家长主义则造成了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阻碍。本文首先在第一章绪论中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问题、研究意义及主要内容。第二章论述范伯格所认同的损害和冒犯原则,为何能成为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对范伯格所反对的家长主义原则和道德主义原则进行分析,通过对两者不合理的批判,从而论证了个人自治的正确性。第四章是对范伯格理论的几点评价,其一、范伯格的刑法界限理论并未将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独有特征;其二、针对损害原则的定义,忽略了预防犯罪行为的正当性;其三、针对冒犯主义原则,有学者提出感官和情感的冒犯,并未是一个客观可予以判断的事物,难以衡量和界定,且冒犯和损害并没有提出明显的界限予以区分;其四、尊重自主原则中对自主概念的定位并不准确,导致对法律家长主义的评价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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