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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修冀恒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曹缅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隐名股东 资格认定 信托 

摘      要:公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实际出资人对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缴付,但在其身份证明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进行这种“隐名投资的主体在学界被称为“隐名股东,尽管学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界定未有定论,但总体而言,隐名股东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几个特征:一是隐名股东主要存在于有限公司当中,二是其已经完成了出资,三是其未被登记于公司登记公示文件之中,四是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代持股协议。这些特证同时存在于不同标准下的各类隐名股东当中。而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学界则存在着“形式说、“实质说、“区分说的争论,其中,形式说重视对形式要件的考察,实质说则重视对实质要件的考察,而区分说则认为应当分情况予以讨论。通过查阅相关外文文献,笔者发现,这样的观点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而在实务层面,我国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则主要依靠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法律原则,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形成了“利益平衡、“维护公司稳定、“公司自治、“保护善意第三人、“外观主义等五大原则,这些原则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则不甚完善的大背景下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其次是法律规则,这主要包含了《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目前对隐名股东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与规制,而《公司法解释三》由于其“司法解释本身的性质,对于隐名股东的问题虽有规制,但未成体系,存在疏漏,还需在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以及“出资责任的问题上予以完善。最后是审判指导性文件,在2019年公布的《九民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这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九民纪要》作为审判指导性文件,其目的在于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思路,所以在该问题的细节上未作出详细的规定。针对以上的诸多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式予以应对:一是立足现行规定,完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是结合审判实践,细化对《九民纪要》的理解;三是追本溯源,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实体要件与认定程序;四是开阔视野,尝试以我国信托制度解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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