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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税负公平研究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税负公平研究

作     者:胡建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德政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所得税法 税负公平 量能课税 税制模式 家庭课税 

摘      要:税负公平原则是税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判断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成效的价值尺度。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橄榄型社会是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要阶层的社会结构,被认为是最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的形式。作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收收入,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向自然人征收税款来调整居民个人收入、促进收入再分配。在个税法中如何衡量税负公平、界定税负公平的标准,是进行研究的前提条件。本文将税负公平界定为通过量能课税的方式,纳税能力强的高收入者承担较重的税负,纳税能力弱的低收入者承担较轻的税负,通过增低、扩中、调高的方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构建橄榄型社会。根据这一定义,筛选出个税法在立法层面有利于促进税负公平的内容和仍然存在问题的内容,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优化方案,这是本文研究的意义和必要性所在。本文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下,通过使用比较分析法对个税法的修改内容进行梳理及通过实证分析法对样本数据进行测算后发现,本次个税法修改中促进税负公平的内容有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设立综合所得项目、修改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等方面。本次个税法的修改在大幅减税的同时有助于实现量能课税,但也凸显出税制改革中不符合税负公平的一些问题:我国个税法调整税率结构后,依然存在着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距过多的问题;将分类征收制修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虽然提出综合所得的概念,但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所得的划分不利于量能课税;通过将基本减除费用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6万元、第一次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减税的同时倾向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相比较修改前的个税法有利于纳税人间的税负公平,但由于各项所得之间存在税负差异为纳税人通过转移所得等行为进行避税提供了便利,仍然无法有效实现税负公平;修改了费用扣除标准却没有综合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个税法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家庭税负压力,但与其他国家的税制模式相比,没有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不利于税收的横向公平。针对个税法修改后仍然存在的不符合税负公平的问题,笔者在税制、税率和纳税单位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优化个税制度,增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通过量能课税最终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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