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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缠扰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跟踪缠扰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作     者:田佳鑫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路军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跟踪缠扰 刑法 软暴力 规制 

摘      要:跟踪缠扰行为并非新的行为样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尤其是网络科技的发达,使得跟踪缠扰行为涉及到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跟踪缠扰行为通常被视作是一种针对特定人而为之的病态的,不寻常的,且长时间或者反复的干扰行为,其行为样式非常多,例如追踪、站岗、守候、打无声电话、以电子通讯工具传送信息或者电子邮件。跟踪缠扰行为虽非严重侵害个人自由之行为,然而此等行为如同恐吓行为一般,是一种对被害人制造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的行为。近年来,社会发生了多起跟踪缠扰行为演变成的危害生命安全重大犯罪的案件,不仅引起社会大众再度关注此一问题,行政部门亦研究强化妇幼安全网之保护功能,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制定专法以防制跟踪缠扰行为。长久以来,跟踪缠扰行为都被视为违法性过于轻微,以致于在我国刑法领域中不被当成犯罪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刑法处罚规定。从现行法制来看,即使被害人受跟踪缠扰而想要寻求警察的帮助,警察可以介入的法源依据仍极其有限,除非跟踪缠扰行为已经进一步地演变成侵害人身之行为,刑法才加以介入。2019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定义为“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其却并未对跟踪缠扰行为进行单独的规定,而是将此类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犯罪行为定罪处罚,比如最终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然而近二十年来,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将跟踪缠扰行为犯罪化,不仅反跟踪缠扰的议题成为重大妇幼安全议题,而且世界各国均开始严肃地对待跟踪缠扰行为对于被害人之伤害和影响。欧美各国于1990年初期先后针对跟追缠扰行为订立专法。1990年,因少女明星Rebecca Schaeffer遭狂热粉丝跟踪三年,在自家门前被枪杀,加州成为全美第一个通过反跟踪法(Anti-stalking Law)并且将跟踪缠扰行为定义为犯罪之地区,之后全美各地亦陆续跟进。1996年,联邦政府亦加入反跟踪缠扰法之行列。邻国日本于1999年10月26号发生桶川女大学生缠扰行为杀人案件,其也是一起骚扰在前,杀人在后的案件。被害人在受到纠缠骚扰后,多次向警察寻求保护但均无疾而终。最终遭到杀害,本次杀人事件之后,日本国会火速于2000年完成了跟踪缠扰行为的规制法,就此等跟踪缠扰行为规定了各种防治措施。除了美国日本之外,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于2007年增订刑法第238条之跟踪缠扰罪(Nachstellung),其所要处罚的行为态样,不仅止于跟踪和接近,亦包含以电子通讯的方式骚扰他人(例如打无声电话、狂发电子邮件),以及滥用他人名义和个人资料之各种行为(例如以被害人名义购物,散布性交易信息等)。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奥地利,也于2006年增订第107a条持续跟踪罪(Beharrliche Verfolgung);荷兰则是于2000年就在刑法第285b条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此外英国和美国更是特别针对科技跟踪(cyberstalking)加以定罪处罚。更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公约的生效。该公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的欧洲区域人权文书。在此背景下,它特别要求签署国将跟踪缠扰行为定为犯罪(第34条):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将故意进行的针对他人的威胁行为,导致他或她担心自己的安全,将其定为犯罪。随后关于“公约的解释性报告解释说,“威胁行为可能包括反复追随另一个人,与另一个人进行不必要的交流或让另一个人知道他或她正在被观察。报告中还提到了其他类型的行为,作为跟踪缠扰的例子,例如,破坏他人的财产,瞄准一个人的宠物,创造虚假身份或在线传播不真实的信息等。2016年5月25日,所有28个欧盟成员国都签署了“公约,在其中14个成员国中,“公约已经批准并生效。只有一个欧盟成员国丹麦提出了其对第34条提出保留的权利,并选择非刑事制裁来打击缠扰行为。这意味着除了丹麦之外的其他所有欧盟会员国有义务在现在或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刑事反跟踪缠扰条款。本论文将介绍、分析、研究美国,欧盟以及德国等世界各个国家对于跟踪缠扰行为的定义、相关法制及争议,以供我国未来刑法对于跟踪缠扰行为的规制以及立法时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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