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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构建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构建研究

作     者:曹有康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坤刚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动合同中止 中止事由 中止期间 法律后果 

摘      要: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待中止期间届满后,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履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当下,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存在法定中止规定零散、覆盖范围较窄、权利义务设计不合理和约定中止缺位等不足。为此,部分地方劳动立法和国家立法草案曾试图通过补充中止规定的方式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但是这一愿望并未实现。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面临的困境包括劳动合同中止的认定无法可依,以及中止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我国亟待在《劳动合同法》中系统构建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根据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可以分为法定中止和约定中止。劳动合同法定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法定中止事由包括劳动者依法服兵役、参加社会活动、休法定假期、人身自由受限、遭受不可抗力、参加罢工活动、下落不明以及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长期两不找。法定中止的法律后果也是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首先,法定中止期间应当视中止事由何时消失而定,但是双方长期两不找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次,用人单位在法定中止期间免除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或者休法定假期的除外;劳动者虽然暂时停止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但是仍然需要履行不作为的忠诚义务。再次,劳动者可以事后放弃法定中止利益,事前放弃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复次,法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或者休法定假期的除外。此外,原则上法定中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年限保持一致,但是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首份定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中止期间可以继续计算。最后,法定中止结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恢复履行可能的,应当恢复履行;不具有恢复履行可能的,应当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中止,是指因集体劳动合同或者个别劳动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较为典型的约定中止事由包括事假、借调用工以及脱产学习。此外,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而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关于约定中止的法律后果,首先,约定中止期间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依据应有的合理共识确定中止期间。其次,劳动者原因的约定中止,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需要遵守不作为的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原因的约定中止,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最后,劳动者原因的约定中止,中止期间可以不计入工作年限,但是抵扣法定休假期间的除外;用人单位原因的约定中止,中止期间一律计入工作年限。此外,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约定中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工作年限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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