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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作     者:刘诗文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储育明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对赌协议 估值调整 法律性质 射幸合同 

摘      要: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愈发成熟,大大小小的企业都想在这个高度活跃的市场中分一杯羹。对于刚成立不久的中小企业来说,资金成为了制约它们发展的一大难题,融资难、融资慢和融资成本高成为了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共同障碍,于是各种各样股权私募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而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对投资机构而言,将资金注入成立不久的中小型企业会十分谨慎,于是在这种环境下对赌协议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投资过程中。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一种在现代金融市场被投融资双方广泛应用的一种投资调整工具。我国最早出现的对赌案例是蒙牛与摩根士丹利股权投资案,正是基于此对赌合同使得蒙牛乳业一跃成为了中国的乳业巨头,不过实践中也有不少因对赌失败而使协议双方诉至法院的案例,最典型的便是被称为我国“对赌第一案的苏州海富案,此案经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判决结果也成为了后来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依据。但每个对赌案件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最高院的判例无法适用于所有此类案件,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与此相关的法学著作也少之又少,此类案件发生时法官们便还是无法可依。射幸合同作为一种未在我国法律中被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所在,对赌协议从本质上与射幸合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将对赌协议的性质归属于射幸合同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且据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这种合法的射幸合同。因此笔者想通过目前射幸合同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来探讨射幸合同在我国能够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这对作为与射幸合同有着相同特征和性质归属的对赌协议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应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通过参考法院将对赌协议认定无效的裁判观点也能发现,若用射幸合同的合法性认定标准来判定的话,这些观点不一定能站得住脚。当作为射幸合同的对赌协议具有和法律承认的保险合同、彩票合同一样的合同特征时,它便有了合法性的基础,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这样的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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