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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的自然、文化与法律属性的系统性分析

乌木的自然、文化与法律属性的系统性分析

作     者:王竹青 

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国涛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830[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工学-环境科学] 030501[法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8[工学]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主      题:乌木 马克思主义 自然属性 文化属性 法律属性 

摘      要:随着乌木市场价值的日益上涨,“乌木案纠纷时有发生,我国法律中缺少对乌木归属的判定,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千差万别,地方政府存在与民争利和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因此,研究乌木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乌木归属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的,缺乏对乌木自然属性、文化属性分析研究,缺少对乌木价值的深层次认识,得出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为了科学界定乌木的法律属性,解决“乌木案纠纷问题,本文以法学界对乌木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作为切入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对乌木的自然属性、文化属性与法律属性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形成了对以乌木为代表的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归属问题多角度的基本认识。首先,马克思主义物质观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意识是对客观物质的反映。物质属性即自然属性是客观存在,文化属性及法律属性应属主观认识的范畴,因此,乌木的自然属性是文化属性及法律属性的基础,从成因、鉴定、理化性质三个方面对乌木的自然属性进行了研究和界定,对乌木自然属性的研究能够深入认识乌木的形成过程和机理,有利于明确乌木究竟是什么或哪些木材可以称为乌木,乌木应该具有哪些性质,从而将乌木(阴沉木)与狭义的乌木区分开来,为判断其法律属性奠定科学、可靠的自然科学基础。其次,依据乌木既具有突出普遍的自然科学价值,又具有突出普遍的美学和历史文化价值,将其界定为自然文化遗产,提出乌木作为自然文化遗产应包含本征价值和功利性价值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从乌木传统文化价值、生态美学价值、生命共同体价值对乌木的本征价值进行了分析;同时从教育、政治、经济功能三个方面对乌木的功利性价值进行了分析。在本征价值中,乌木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蕴含的“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探讨乌木所具有的厚重文化属性是乌木受到热捧的主要原因。最后,(1)在明确乌木自然、文化属性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乌木的法律属性,并提出“按照‘木随地走’原则,将乌木归于自然资源的观点,把这种自然资源划分为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并建议对这种自然资源进行分类特殊管理。(2)针对挖掘乌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导人们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为了让人们对待乌木的态度回归理性,对政府、社会及个人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3)探讨了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法制建设的初步路径,这些科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为具体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创新性思路;基于这类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在确定“木随地走,乌木属于“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提出了应对这类资源进行特殊管理,并提出在对待以乌木为代表的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的特殊管理中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充分考虑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坚持公平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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