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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目标下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

美丽中国目标下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of the Crime of Polluting Environment under the Beautiful China Target

作     者:黄隆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齐文远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污染环境罪 司法判决 过失说 罚金刑 立法完善 

摘      要:近年来频发的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引发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生态文明;十八大用专章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描述,提出构建“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此背景下,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成为构建“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入罪标准和加重情节,出台新规定以降低该罪的入罪门槛,2016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新情况,对2013年解释进行更深入、更细化地删减整合,进一步加大了对于该罪的打击力度。这些都是近年我国刑事立法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的进步,但我国目前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研究时间较短,其立法设置仍不完备,司法适用也尚有不足。基于此,本文以国内的司法判决为基础,分析现阶段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立法。本文除去引言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从2016年浙江省35份判决书、2016年山东省84份判决书为蓝本的数据入手,分析污染环境罪在定罪、刑罚方面呈现出的趋势和特点。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从理论层面,运用风险社会理论以及分析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法益,从社会学和生物学等角度来说明加大力度打击污染环境罪的必要性,为文章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内容,本部分是文章研究的重点之一。依据具体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定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定性方面的分析,包括:主观形态是否包括故意的探讨;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是否应设危险犯的讨论;污染环境罪中“处置一词的认定问题。接着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包括:对过失犯和故意犯分别规定;增设危险犯。第四部分内容,本部分亦为文章研究的重点。参照具体案例,对司法实务中污染环境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通过研究案例,发现判决中反应出的问题,包括:自由刑处罚普遍偏轻、犯罪情节相似的情况下罚金刑数额差别大、非刑罚处罚适用极少、单位处罚方式单一这四个方面。其次,对问题出现的成因进行分析,相应得出:刑罚对自由刑的设置过轻、无限额罚金制使法官裁量权过大、非刑罚措施立法存在缺陷、立法对单位犯罪处罚方式过于单一这四个原因。最后提出规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加大自由刑处罚力度、采取限额罚金制、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增加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这四个方面。希望能够借此论文,让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预防、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为“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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