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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保护义务的责任承担

违反合同保护义务的责任承担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u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作     者:陈月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桂菊平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违约责任规范 保护义务 固有利益 

摘      要:本文论述的合同保护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方所负有的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固有利益的一种义务。合同中确立保护义务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理论正当性,合同法中保护义务适用违约责任规范相比较侵权责任规范来说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目前合同法中保护义务的现状。我国目前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合同履行中的保护义务,由此可见,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在我国早已有法律基础。但是在理论上,保护义务究竟是属于合同性质的义务还是侵权性质的义务尚有争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肯定合同中具有保护义务,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认为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成立责任竞合,根据请求权竞合说,由受害人择一选择;有时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的保护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有时法院并未明确保护义务是何种类型的义务,直接根据一种法律规定认定违反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统一,经常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律适用混乱的原因是合同法扩张导致合同法规定与侵权法规定的大量竞合,虽然合同法已经对相关合同规定了保护义务,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让步,而是规定了许多具体侵权行为的规范;同时为了弥补侵权法过错责任对受害人救济的不足,侵权法试图通过增加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来进行内部的自我完善。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法规定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竞合。最终导致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及法院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就产生了困难,甚至会导致受害人诉讼请求的落空。第二部分第一节主要论述了合同法中确立保护义务的历史必然性和理论正当性。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的历史来源于古罗马,后来经过法国和德国的发展和完善,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继受,被我国合同法所吸收。19世纪末,为了帮助雇佣者等弱势群体,判例和学说创立了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在现代社会中,除了雇佣者为弱者,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也是社会弱者的典型化身。在大多数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都不平等。如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住宿合同中的旅客和宾馆、旅游合同中的游客和旅游公司、储蓄合同中的储户和银行等等。除此之外,经营者应该负有更高的保护义务是因为其是出售危险的产品或者提供危险的给付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为了缩小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地位的差距,合同关系中的相对强者应该为相对弱者提供特别的保护。第二节主要讨论合同法中保护义务适用违约责任规范的合理性。不管是在归责原则还是保护范围上,合同法的救济方式都比侵权法的救济方式对受害人更有利,将该优越性梳理出来,可以为受害人选择适用何种责任规范提供一些指导;除此之外,明确合同中具有保护义务,将它的确定标准、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保护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等确定下来,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减少法官法律适用难度。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合同法中保护义务的确立标准和具体适用。第一节主要梳理并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对合同保护义务的具体规定,总结出大致的确立标准。第二节主要是讨论合同法中保护义务确立标准的理论争议以及本文认为应该采用何种确立标准。本文综合采用两个标准来判定某种合同中是否包含保护义务。第一,危险标准。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包含着非同寻常的风险,而且这一风险一方当事人可以控制,那么能经济、合理、有效地控制危险、在风险中获得了收益、提高注意义务的成本更低的一方就负有合同中的保护义务。第二,关系标准。若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相对人固有利益时,相对人在该合同中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即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固有利益与该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完全重合或者存在密切关系时,那么该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就负有合同中的保护义务。第三节主要是列举了一些包含保护义务的合同类型,试图统一裁判标准,便于合同法中保护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第四部分主要是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合同解除三个方面说明适用违约责任规范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第一节中主要讨论合同法中保护义务的归责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我国《合同法》分则在许多有名合同中规定了保护义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些无名合同中的保护义务,这些合同中的归责原则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适用。第三,如果一些按照合同目的应该具有保护义务内容的合同,法律并未对其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则应该采用过错原则,但是在举证责任上采取责任推定,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第二节主要讨论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护义务损害了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时,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应受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因人身利益受到侵害而遭到严重精神损害时,应该允许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节主要讨论在违反保护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实现或者违反保护义务使债务人的给付对债权人来说已属不可合理期待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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