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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Economic Law Regulation of Film Box Office Fraud

作     者:郭亚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大洪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电影票房 票房造假 虚假宣传 

摘      要:近年来,电影票房造假行为层出不穷,成为笼罩在电影产业上空的一朵乌云。电影产业链条由上至下分别包括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及电影院,随着互联网兴起,在线票商平台成为新的产业端。电影产业经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迁,市场化程度逐步提升,最终确立了制片、发行、院线及电影院比例分配票房收入的产业形态。这一过程中,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经历了院线控局的偷票房,制片方、发行方与院线合谋的买票房,又衍化了制片与发行联合在线票商平台后造假行为。造假行为表现随着产业形态不断变化,根本原因在于放映资源稀缺与票务数据优势的转移。市场主体在分账制模式下存在矛盾关系,既具有合谋造假的倾向,又存在利益分配的紧张关系,同时由于票务信息屏障导致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主体产生造假偏好;而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票房统计、监管机制存在技术与结构双重问题,无法实现实时、主动抓取票房信息数据;同时,行业组织功能缺位,行业规范缺乏,电影质量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在法律框架内,票房造假行为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行为,应承担五十一条之责任;票房造假行为同时也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两条不同的法律适用路径,且在虚报票房这一情形中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发生竞合,考虑到竞争法目标价值的第一性应当通过产业法的“竞争法化逐步实现,结合规范要件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考量,同时考虑到电影这一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本文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更合理的适用选择,但虚报票房情形中同时进行商业贿赂的,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中的商业贿赂进行规制。治理票房造假,美国通过更加开放的票房利润分享机制,日本借助独立的数据来源以及畸高的造假成本,法国则将观影人次取代票房成绩作为主要指标,均值得我国借鉴——合理设置违法成本,创建行业协会、构建多元合理评价机制。在明确造假行为形态及背后机理、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最后提出规制改进,从监管角度,明确电影职能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联合功能性监管,发挥专业性及执法规范性优势,严格执行票务软件准入标准,完善票务软件备案,通过开发电脑检票入场技术等手段,推动行业标准升级;在市场主体之间,推行分账改革,通过阶梯式分账寻求利益平衡,同时拓宽电影周边产业,增加电影产品收入渠道,探索建立独立票房监察公司,丰富票房监督队伍;最后,健全其他机制的效用,通过建立各从业主体协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机制,使造假名单公示实现常态化,扶持与激励评价机制建设,合理引导观众进行观影决策。票房造假行为的规制,要坚持在创作环节放松,提高产业活力与创新,而在放映环节实行严格准入与监管,宽头严尾,促进电影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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