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与适用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亚球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确立的上诉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和上诉权的尊重,包含了维护上诉制度目的、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保持法院被动中立地位、限制上诉法院裁判权、实现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等多方面制度价值。我国立法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成功移植此原则,应当先对我国当前的制度及司法实践环境进行考察。我国现行的二审审理范围制度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着相同的制度目的相似的制度构造,可以借助审理范围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来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和适用提供经验。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具体明确,审理范围例外的边界不明,和传统诉讼观念的束缚都将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潜在障碍。我国应当首先在立法上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给法官足够的束缚和明确的指引。将此原则的例外情形进一步规范化、可操作化。只有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规范情况下或损害了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他人合法权益和案件标的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方可扩张二审法院的审查裁判权,不受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范。作为配套制度的附带上诉制度,可以中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对上诉人的强势保护,使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机会归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