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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问题研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问题研究

作     者:李亚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狄小华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违法所得没收 特别程序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摘      要:为了更加严厉的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时追回外流的资产,我国在2012年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规定,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可适用该程序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一立法填补了我国立法体系中关于此类追赃问题的立法空白,为更加快速有效的追回赃款赃物提供了程序依据。但是从刑诉法对该程序的规定看,在内容设计上还比较粗糙,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证明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该程序在性质上存在一种民诉和刑诉杂揉的情况,这种杂糅引起了该程序的证明问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证明体系是诉讼程序的核心,证明体系是否完善、合理、公正、有效,将直接决定整个程序的适用效果。本文将以我国的司法现状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立的目的、意义为出发点,探求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体系。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并对案例审理过程中暴露的证明问题进行概括。通过对江西李华波案和江苏陈西案两个案例的介绍,引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包括证明对象问题,证明责任划分问题,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利害关系人申请参与程序的证明问题。第二部分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进行分析。实践中对于犯罪事实是否应该作为程序证明对象存在较大争议,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范围界定也较为模糊。该部分将先归纳概括在证明对象问题上存在争议性的各种观点,并在详细分析问题之后对证明对象的范围予以界定。第三部分主要解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责任划分的问题。提出没收申请的检察机关和提出主张的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并且在程序适用中,可合理引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四部分分析了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问题。在无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本文将摒弃传统的以程序性质界定证明标准的思路,根据该程序自身的特点论证程序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合理性。最后一部分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参与程序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在考虑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和诉讼效率两个因素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初步性权属证明两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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