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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BEPS时代背景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完善研究

后BEPS时代背景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完善研究

作     者:张中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超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资本弱化 后BEPS时代 最佳实践方法 安全港模式 

摘      要:伴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我国成为越来越多跨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首选之地。资本的逐利性使其具有规避监管的利益动机,资金的流动性使得跨国公司可以用调整集团债务权益结构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各国税收政策和监管力度的差异性也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天然土壤。在众多的避税手段中,资本弱化由于具有的灵活性、高度隐蔽性,一直没有得到足够得重视,但是这并不妨碍跨国公司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常用手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具体实施,国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也开始重视利用税法对利息和股息的差别待遇进行避税。因此从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出发,应当研究更细致的反资本弱化方法,规范税前利息扣除,以防止税源流失。在当前海外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潮下,国内企业融资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尽管有政府大力扶持,但是现实中企业的融资成本仍然偏高,这样它们有了很强的动力进行税收筹划。因此,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税制,切实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我国在对外开放中的竞争力。2008年,资本弱化规制条款第一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出现,其后相关的约束规范像雨后春笋般涌现,比较常用的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这些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目前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手段是兼用安全港模式和独立交易原则,并划分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安全港模式界限。虽然这些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的资本弱化现象,但是应该认识到,起步晚、部分规定无法适应经济新常态是目前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存在的问题,比如安全港模式下的债资比率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关联方的认定存在缺陷等。税收政策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如何创新安全港规则以满足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如何根据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来完善资本弱化税制,将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内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我国资本弱化的现状和案例分析,在发展现状中引入了资本弱化的相关概念、资本弱化的度量指标,我国资本弱化的税制沿革;在案例分析中选用了陕西省中国首例范资本弱化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章指出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法律制度和征管体制不完善、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固定比例法缺乏弹性。第三章是资本弱化规制方法的国际比较,包括安全港规则、转让定价规则、合并集团资本结构法、利润剥离法、综合调节法。第四章介绍了BEPS行动计划4最佳实践方法;第五章是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包括明确对于相关概念的界定、扩大利息税前扣除的范围、制定针对金融行业的专门规则、考虑允许未抵扣利息进行结转、增强对资本弱化避税动机的识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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