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北京市A小区为例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兴武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主 题:业主委员会 社区治理 业主自治 公共产品 利益相关者
摘 要: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推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应然而生。其中,业主委员会作为新兴的社区治理主体日益引起关注,但其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功能界定和行使、治理参与的程序和规制等方面处在摸索阶段。本研究通过对北京A小区的案例进行分析,主要探讨了业委会的法律定位与功能设计、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以及业委会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对策与建议。就法律地位而言,业委会是在多方主体引导下成立的社区业主自治组织,担负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和监督物业公司的职责,具体体现为执行、沟通、监督和评价四个方面。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是从住房商品化之后开始的,北京市A小区作为较早的商品房社区,其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经历了从业委会监管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自管物业的转变,自管出现问题后,新旧业委会出现更替,与社区其他主体的矛盾冲突层出不穷,体现了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北京市A小区的案例表明,业委会的成立难以按照法律的设计实现,表现为程序不规范与合法性不足。业委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代替物业公司的倾向,但却面临着法理缺失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同时,业委会的物业管理职能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受到业主异质性的挑战,并且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进而业委会与社区中其他主体的关系也影响着社区治理的发展。在实践中,业主在业委会治理过程中被工具化,业主、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之间出现委托代理困境。业委会与街道、居委会之间则存在资源竞争,街道便借故进行不当行政干预,遭到了小区业委会的反抗,双方之间冲突不断。另外,业委会的公益性与物业公司的营利性产生冲突,最终促生了业委会自管物业的形式,但同样面临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总之,业委会自身职能发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业委会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到社区治理。最后,本研究从法律设计、业主参与、主体间合作以及监督机制四方面提出改善业委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建议,以期能推动业委会的发展与社区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