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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可确认范围研究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可确认范围研究

作     者:李汶泽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熊征;敬宏伟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 职工权益保障 职工债权 优先清偿 合理范围 

摘      要:职工的权益保护曾经是破产法起草和实施进程中的重点问题,随着破产法的起草,职工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相关财产性权益,在学理上和实务中被定义为“职工债权或“劳动债权,劳动债权从涵义上讲,更加明确的指向劳动关系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也更易理解。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法院在立案和审判环节及破产相关的司法文件也都使用职工债权这一表述,但理论研究中仍有很多学者使用“劳动债权的表述,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笔者所使用的是“职工债权这一表述,与“劳动债权同义。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及政策性破产的实施近于尾声,职工债权的保护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曾经淡出公众的视野。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的压力逐渐增大,各地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力度加大,因而企业破产的案件有较大增长,因破产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增加。从裁判文书网上统计,近几年职工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增多,职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体现在职工的权利诉求已趋于多元,因而与破产法所列举的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清偿的债权范围已难以协调一致。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范围抽象且狭窄,职工和破产管理人基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对债权内容及范围的认识有很大差距,故而产生的纠纷明显增多。所谓“职工债权的范围,不仅是研究职工债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其内在的包含着纳入职工债权范围的费用就有优先获得清偿的可能性问题,这涉及到破产法在职工债权保护上的立法安排。因此考查职工债权的范围,就需要从职工利益保护的特殊性来考虑,应该纳入职工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资格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保护问题从整体上做一勾勒。从职工群体的特殊性出发,分析职工债权在破产法中的法律地位及现实保护情况。通过对职工债权在立法上的地位沿革以及实务中的保障现状来从整体上认识职工债权。第二部分:主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请求多元化及涵盖类型进行分析,目的在于论证界定职工债权范围的必要性。以破产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司法案例,分析职工债权请求的多元化及影响,并从债权产生的不同依据为出发点,尝试从应然层面将债权进行分类,以对作为权利集合的职工债权有更系统、深刻的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对司法程序中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可确认范围进行分析。针对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抽象且模糊规定,结合司法实务中的职工诉求内容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内容,对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本部分所研究的职工债权范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破产法所列举的项目逐一分析,梳理其每个项目具体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另一方面是对立法性质不清晰但职工诉求较多的几类主要费用进行分析,探讨其纳入职工债权范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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