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律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志君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证券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自律组织会员、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等进行市场监管,实现对证券交易活动和证券业组织的自律。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证券自律规则的性质具有公、私双重性,在适用时,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与民事契约的特征亦阻碍其效力的发挥。现实生活中已有诸多典型案例对证券自律规则的效力提出质疑,司法审理中所依据的诉讼程序及审理效果各案各异,没有对证券自律规则的效力有无、效力大小及审查方式、审查效果产生统一标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对证券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是监督自律管理权和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司法审查可以在先行救济穷尽后启动,按照双重路径对证券自律规则的效力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证券自律规则的审查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穷尽先行救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有限司法介入原则以及尊重商事规则等原则,基于至高的公共利益考虑对合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产生相应的审查效果,达到既能保证自律权与行政权不受司法过度干预,又能保证证券自律规则在司法监督下发挥最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