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爱林;李志明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我国在修订刑诉法时加入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两章,但二者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方面未进行有效衔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与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以356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以及实践中热点案例引发的争议入手,厘清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的现状并发现其存在没有立法保障、和解范围狭窄、和解条件限制过多、和解过程虚置、责任承担方式单一以及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形成有效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在对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拟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刑事和解,主要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区别:第一,在立法层面要明确法律依据,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单独规定;第二,对于操作层面要增强当事人参与,在和解中完成被害人心理抚慰和加害人的教化,并增加责任承担方式,防止和解结果异化,同时要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衔接,防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架空;第三,在主体层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要多元化,使监护人、学校、社区代表以及律师都能参与到和解中来,并且要打造一支专业的调停队伍,更好的实现和解目的;第四,在适用阶段方面,和解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给未成年犯更多的宽容,尽量使用非刑罚的方法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能适用刑事和解,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犯罪要排除和解的适用,防止未成年人形成侥幸心理反而增加其再犯罪率,不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具体来说,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现状。先从简单的三个案例入手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及整理的图表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现状进行简要描述,在总体上对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司法适用有一个把握。第二部分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起源、特征、意义方面来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做一个理论上的把握明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概况以及和解制度对少年司法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未成年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及理论研究中欠缺的问题系统性的整理归纳起来。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立法未单独化、责任承担方式单一、未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衔接、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等问题具体罗列出来。第四部分介绍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对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刑事和解起源国加拿大及和解制度做的较好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予以介绍,以期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在前人的基础上改进使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应用于少年司法。第五部分是规范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前述问题作出的回应。在对国外成熟的司法实践做法进行借鉴后,提出了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法律依据、增加当事人程序参与、增加责任承担方式、使和解主体多元化、调停人员专业化、让刑事和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但也要对和解施加必要限制,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严禁适用和解,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未成年犯更好的完成再社会化,让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贯穿少年司法的始终,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使每一个青少年都能够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