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虚假诉讼罪研究 收藏
虚假诉讼罪研究

虚假诉讼罪研究

作     者:李智瑶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敦宁;姚志强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虚假诉讼罪 设立意义 基本构造 特殊形态 司法适用 

摘      要: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虚假诉讼罪单独入刑,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由于作为新设罪名,在适用上存在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行为人与律师、法官共同串通,合谋伪造证据,立案难度较大,以及本罪和诈骗罪等其它相关罪名协调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虚假诉讼罪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基本构造,可分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行为类型、责任主体和主观罪过四个方面。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表现为为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客体是递进关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含了对司法秩序的破坏。虚假诉讼行为在刑法上表现为无中生有型,只有完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本罪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成立的空间。在责任主体方面,应做扩大解释,原被告都可以作为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单位、其他案外人、司法工作人员同样可以成为主体。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观罪过则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虚假诉讼罪的犯罪预备表现为伪造证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方面,由于预备形态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不具有刑法处罚的必要性。虚假诉讼罪既遂的成立以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为标准,那么本罪的未遂是指虽然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法院做出有违事实的裁判,在实践中未遂犯通常以缓刑来处理。虚假诉讼罪的中止形态多采取不缴纳诉讼费或不出庭的消极不作为手段,自动放弃实施虚假诉讼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减轻对中止犯的处罚有利于更好遏制犯罪。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不仅仅是原告一方,也会涉及到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共同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虚假诉讼罪的教唆犯依赖于被教唆者犯罪实行行为的实现,该罪的帮助犯并不要求具体参加到伪造证据和提起民事诉讼每一环节,只要对实行犯提供了物理或心理帮助作用即可。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罪的罪数形态认定问题,我们有必要明确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为准确适用虚假诉讼罪提供明确的引导,解决法官在实务中遇到的难题,避免出现对案件错误的判断,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