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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间接原因参与度与加害人责任承担

侵权案件中间接原因参与度与加害人责任承担

作     者:徐敏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施建辉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侵权责任 间接原因 责任承担 

摘      要:一般而言,侵权责任的认定,包含四个要件,因果关系,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案件施害者责任的重要基础,所谓间接原因参与度,是指侵权行为因素、其他因素与现存损害结果之间间接联系程度,其实质就是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问题,在民法理论中,对于直接原因的侵权责任认定已经有较成熟的看法和观点,但对于间接原因介入,对加害人责任的分配及认定却并未有很多明确的看法,而间接原因的参与度往往使确认施害人责任承担变得复杂。本人立足现实争议案例,探索间接原因参与度与加害人责任承担问题。论文切入案件为史某案,该案系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做出的争议判决,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史某被定为无责,但史某在事故治疗中突发格林-巴利综合症,鉴定为四级伤残(四肢瘫),在后续的鉴定中,鉴定机构认为交通事故外伤与格林-巴利综合症无直接原因,但认为不排除间接原因,并认为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在5%-15%,海安法院据此判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人王某承担扩大后的全部责任,案涉保险公司据此赔偿史某全部损失,包括交通事故医疗费及格林-巴利综合症医疗费。二审维持,该判决遭到部分保险公司抵制。在判决书中,两审法院对判决结果的说理较为含糊,没有明确相关判决的主要法律及理论依据。本文以此展开论述法院判决的法律及理论依据,并结合中外类理论依据回望判决结果,分析其中原因以及相关利弊,分析间接原因参与度与责任分担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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