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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行制度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获得性研究

主办行制度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获得性研究

作     者:黄慧颖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平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主办行制度 贷款可获得性 眉山市 

摘      要: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是我国农业迈向新台阶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生产主体相比,其规模更大,培养时间更长,其在购买农机设备、流转土地和雇佣劳动力等方面,所需资金量更大,所以资金缺少是影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障碍。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眉山市通过开展主办银行制度,将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接在一起,通过政策引导银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研究主办行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的影响,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作为调研对象开展了调研。首先通过理论分析主办行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成本和贷款可获得性的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其次通过调研数据分析得出在该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和贷款的可获得性的实施效果。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性一方面受政府调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眉山市实施主办行制度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获得性可以得到提高。主办行制度通过降息和利息补贴以及优化金融服务使得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得到降低,通过实行多样化抵押物贷款和提高授信额度以及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等直接提高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性。主办行制度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获得性,对于家庭农场、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参与主办行制度的贷款可获得性更高。另外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的影响有所不同,合作社得到的优惠更加明显。主办行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型农业的贷款成本,同时市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获得性的提高和贷款成本的降低。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试点式推行主办行制度,推进“一对一金融服务。完善主办行制度和落实其内容措施,设计出多样化服务方案,平衡市场调节与主办行制度推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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