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宏伟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传统国际法学界认为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争取民族解放组织拥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随着个人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争论日趋激烈。论文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展开论证,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具有促进国际法发展的理论意义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论文从国际立法、个人的参与实践、个人在责任的承担及国际价值导向层面等四个维度逐步阐明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论述。在国际立法维度,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集中在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诉讼两项要素之上。根据凯尔森“一元论的观点国际法主体地位取得资格标准降低。《罗马公约》对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东京法庭、纽伦堡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都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取得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在现实层面,多数学者也认为个人对国际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作用。最终论文得出个人应该在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但现实中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仍有差距。世界各国内还未对是否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取得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