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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作     者:田壮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何敏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专用品 默示许可 权利用尽 销售环境 

摘      要:本文所述的专用品是指专用于实施某项方法专利或者专用于组装制造某项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中间物和设备,这些专用品往往本身不是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出售这些产品后,合法的购买人是否有权利用这些专用品实施相关专利,在我国2008年《专利法》中似乎没有依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援引《专利法》第69条第1项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规定进行抗辩,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适用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规定。因为2008年《专利法》对专利权用尽的规定很具体,只有销售了专利产品或者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取的产品才适用专利权用尽。所以,专用品的合法购买人实施相关专利的行为往往构成专利侵权。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争议,本文建议引入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是专利默示许可的一种,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销售专用品的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授予购买人实施相关专利的许可。研究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就是研究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的条件。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虽然是专利默示许可的一种,却有着相对独立的起源和发展,有着专门适用范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相对统一和固定的规则。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主要发展和形成于美国的判例法,根据专用品专用性的不同形成了两种规则——Univis规则和Bandag规则。Univis规则主要针对这种情况:合法销售的专用品的唯一用途是实施方法专利或者被加工成专利产品,该专用品需要体现系争专利的实质特征,专利权人获取的对价足以覆盖专利许可费。这种专用品的销售可以被认定为专利默示许可,即专利权人无权排除购买人利用该专用品实施系争专利。Bandag规则主要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权人出售的专用品除了用于实施系争专利确实还有其他用途,只是其他用途在一般理性人看来是不合理的,此时专利默示许可是否成立主要依赖司法机关对销售环境的认定,如果购买人因专利权人的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则成立默示许可。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脱胎于英美法系的禁反言理论,受到普通法禁反言和衡平法禁反言理论的支撑。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同样可以作为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对默示合同条款的解释上,外观主义原则同样关注由客观上的外观事实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禁反言理论和外观主义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有相同的价值观。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对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也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支撑。此外,专用品销售型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可以克服专利权用尽理论的困境,可以妥善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纠纷中专用品有多个来源产生的争议,可以有效规制专利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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