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赟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商事仲裁作为现今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作为其存在之根本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通过相关国内法所赋与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需受国内法的制约。而且,国内司法机关更是仲裁机构所作裁决能否得到有效履行的必要保证。同时,由于仲裁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仲裁员的选任标准不够明确、仲裁员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法制环境尚不健全等。是以,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及国家主权、仲裁局限性的必要,法院必须对商事仲裁施行必要的督视和监管。而由于我国目前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上存在诸多不足,诸如在“双轨制监督模式存在的短处、对仲裁管辖权的粗拙划定、对仲裁前和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的不敷规定、对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纷杂规定、纯国内仲裁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抵牾规定、对“超裁“漏裁“重裁的空白规定等。这就需要经由调整司法监督制度路径来支持商事仲裁的发展,包括取消“双轨制实施“单轨制的监督模式,并修正部分司法监督的内容,完善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对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重新设置,完善仲裁管辖权的司法监督和重裁的内容等。笔者本着支持仲裁的精神,以削减司法对仲裁的干涉、推延司法介入仲裁的时间为原则,经由对商事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司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概述,及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司法监督仲裁的范围和方式之规定进行比较,建议从“事中审查与“事后审查入手,对我国现有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完善;同时将我国司法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潮流相一致,逐渐统一和完善国内商事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