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方杜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摘 要:随着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加速,社会面临的不确定与风险也逐渐增多。如何降低和消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是一个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引导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风险治理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本文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以治理理论为理论视角,利用深度访谈资料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路径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关注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本身是如何运作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如何融入到国家的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形成了怎样的参与路径?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面临着哪些现实困境,应选择怎样的发展路径?在风险治理社会化的趋势下,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完善新时代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研究发现:首先,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社会风险治理中形成了纵向和横向两种参与路径。纵向来看,民非工作室处于“区——街镇——居村这一层级嵌套的“三级网络当中,形成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整体合力。横向来看,民非工作室通过与法院的诉调对接、与派出所的警民联调、与信访办的访调对接,形成了政社协同的工作格局,完善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其次,在国家风险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是一种依附式参与,由此导致其面临合法性危机、组织资源依赖、人力资源约束、社会认知偏差的结构性困境。最后,社会组织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实现嵌入式发展:一是进行体制重塑,完善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法规;二是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推动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三是坚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业化取向,塑造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治理,完善三级四层调解网络,以破除其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优化其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