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贾爱玲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赔偿损失 政府主导 生态环境修复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上进行理解,前者是损害赔偿所得,后者是赔偿损失所得。对永久性生态环境损害的金钱赔偿应当用于替代修复。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内涵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理论前提。目前,为了响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号召,我国部分省市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对赔偿金的来源、管理模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客观上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指导意见,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省市制定的管理办法效力等级过低,专项资金账户合法性不足。第二,各地在对赔偿金的受领主体上有各不相同的规定,有些地区甚至没有明确的受领主体,导致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已有的赔偿金管理模式也存在公众监督不足的问题。第三,有一些地区赔偿金的使用主体不明确,导致赔偿金难以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的审批程序过于繁杂不利于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出现这些问题可能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制度不健全、改革探索时间短,经验不足,以及赔偿金到位的前置条件较多等。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提升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补强其法律效力。其次,明确具体的赔偿金受领主体,确立赔偿金上缴国库模式的合理性。再次,确定赔偿金的使用用途;将生态环境局确立为赔偿金的使用主体,由其负责将赔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通过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模式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