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研究——以川东北Q村为例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晓燕
授予年度:2019年
摘 要:作为一种引导村民价值观念与规范村民行为的制度,村规民约凝聚了村民对价值认知和行为规范的共识,体现了村民的共同意志。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两者内容交织、主体相通、方式互补。通过村规民约促进乡村治理,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由此,探讨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联,以及如何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对于丰富治理规则、完善治理方式与夯实治理成效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川东北的一个脱贫村为个案,结合半结构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非参与式观察法等研究方法,获知了该村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知与参与情况、该村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以及该村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运用情况。基于获得的相关资料,文章深入探析了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取得的实践成效、遭遇的困境及原因分析,以及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作用发挥的对策。具体的,该村村规民约在乡风文明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资源保护、村民纠纷调解、公共事业完善等村级治理中都有相应的实践运用,从而激发了该村村民的脱贫动力、展现了乡风文明、改善了村容村貌、稳定了社会秩序。但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也存在制定成本加大、合法性受争议、约束力降低与执行力不足等实践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乡村社会环境历经较大变迁,表现为村落共同体式微、公共生活萎缩、乡土文化衰落。二是村规民约制定主体互动不足,主要由于村民综合素质偏低和村级组织能力不强。三是程序与内容不够科学与民主,主要由于程序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与标准化;内容缺乏操作性、适用性与民主性。四是村规民约执行环节相对薄弱,主要由于缺乏专门独立的执行队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缺乏畅通的权利救济渠道。最后,本文在社会环境方面、参与主体方面、制定方面、执行方面的原因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改善乡村社会环境;实现多元参与主体的良性互动;提高村规民约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与保障村规民约的执行力等对策,以期实现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效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