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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的分析报告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的分析报告

作     者:王利娟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戴庆康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604[法学-侦查学] 03[法学] 08[工学] 0838[工学-公安技术]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法医临床 鉴定制度 鉴定机构 鉴定人 

摘      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占有较高比例,社会影响较大。随着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日益显现,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多、规模小,鉴定人员良莠不齐,监管混乱,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时机把握不当,重新鉴定频频,鉴定人出庭率低等等,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统一鉴定标准,合理把握鉴定时机,通过依法规范鉴定人出庭合理报酬和费用制度及依法保护出庭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其依法行使鉴定权等制度妥善解决鉴定人出庭率低下的问题,以此推进我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在部分地区机构设置过多,与当地案件数量不匹配,并且部分鉴定机构规模较小,说明我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还接受教育部门或者卫生系统的管理,同时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有关管理要求,导致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相对比较混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有公检法退休被聘至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高校教师兼职鉴定人、临床医生转岗后全职或者兼职鉴定人、法医学专业毕业生成长后的年轻鉴定人等,鉴定人员构成相对比较复杂,专业技能和水平参差不齐。这就要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合理规划法医临床鉴定机构的发展,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严格准入,完善淘汰机制。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由于送检资料的问题、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以及鉴定时机的选择问题等,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终止。这就要求在鉴定中务必使用经过证实、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准确把握鉴定标准,合理选择鉴定时机,以确保鉴定意见公平公正。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由于委托人的问题、鉴定机构的问题等多重因素,重新鉴定时有发生。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合理审查采信首次司法鉴定意见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意味着鉴定终结,司法鉴定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由于鉴定人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部分鉴定人惧怕出庭等导致鉴定人出庭率低,加强鉴定人出庭技巧的学习和训练,出台具体文件或规定保证鉴定人的权益,以提高鉴定人出庭率,从而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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