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业数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魏森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当前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大数据产业蓬勃兴起,围绕网络商业数据的利用和竞争日趋增多,由此而产生的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争议也随之而来,网络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如何解决已经刻不容缓。究其原因,在于网络商业数据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开篇,本文首要解决网络商业数据的定义问题,随后得出何种数据能归于网络商业数据的定义之中。本文将网络商业数据定义为:自然人或者法人收集、利用的,以互联网为存在载体的,具有经济价值和商用价值的原始的网络数据,以及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整合后衍生的其他具有经济价值和商用价值的新数据。随后,本文将针对学界提出的对网络商业数据采取权利路径保护的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进行分析讨论。物权说的不足在于未考虑到网络商业数据的无形性。知识产权说也因网络商业数据也不能划归于其任何客体而难以服众。无形财产权说则忽视了网络商业数据本身具备的对信息的记载性和存储性特征。本文提出,网络商业数据的法律属性多样,因而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方式,应当与其不同的法律属性相匹配。具备商业秘密三性的网络商业数据,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备独创性的,经加工处理的网络商业数据应当视为著作权保护模式中的汇编作品加以保护。而既不属于汇编作品,又不具备“三性的网络商业数据,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的权益,通过此一般条款来进行保护。同时本文参考了国内外相关司法裁判的生效判决,总结了围绕网络商业数据的两个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一,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所合法享有的网络商业数据在未得到明确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同质化竞争手段,且已出现明显的替代情况;二,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所合法享有的网络商业数据在未得到明确同意的前提下采取非同质化竞争手段的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本文提出对我国网络商业数据在法律上应当如何保护的建议。一,应当摒弃“概权利化的风气;二,应当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使用力度;三,重视网络商业数据中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