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收藏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作     者:李佳玲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传刚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民事合同 

摘      要: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一种弱势地位,需要法律对其权益加以特殊保障,设立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国家干预的形式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但是我国现行的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许多弊端,具体执行时带来诸多问题,不能实现立法目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并提出科学的完善建议。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首先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制度的基本理论展开研究,从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分析了无效劳动合同的发展历程与价值取向,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选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代表性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国今后的法律修改提供借鉴。最后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情况与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劳动合同效力评价,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评价结果,没有给当事人弥补瑕疵劳动合同的机会,缺少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形式仅限书面形式;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范围较窄;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模糊。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打破传统的“二元评价机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进行衡量后,决定是否撤销劳动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无效劳动合同的数量。赋予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在执法过程中第一时间对劳动合同效力进行判定,防止受害方损失扩大。扩大劳动合同形式范围,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更加灵活。完善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标准,清楚的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进行定位。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市场交易秩序,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