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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索赔权研究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索赔权研究

作     者:昂宇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庄加园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融资租赁合同 索赔权 解除权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买卖合同本由出卖人和出租人缔结,依照债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并不享有买卖合同索赔权,但大部分国家立法或判例都对承租人索赔权的正当性予以肯定。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40条对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采用约定方式,但仍面临法定化的挑战。若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而未达到合同目的,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由出租人行使抑或承租人行使,行使方式为何,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待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法律界定及主要特征。第二部分阐述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原因,分析美国判例体系下的第三人利益说和债权让与说,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债权让与说。在承认债权让与说的前提下,索赔权转让采用约定方式比法律直接规定更为合理。如果出卖人知晓承租方,那么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索赔权转让合意即可。第三部分主要解决索赔权让与下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问题。对传统观点进行质疑和分析,否定解除权的不可转让性。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应当附随索赔权的让与一同让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行使买卖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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