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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研究

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蔡丽楠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香爱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财政收入 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 

摘      要:政府性基金即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的对象征收的并专款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瓦解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它的产生充满了鲜明的时代特征,相较于税收收入等传统收入,其有的强制性、无偿性、专款专用性决定了其在财政体制方面之特色,政府性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预算要与预算法中规定的一般公共预算、相区别,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然而,随着我国财政分权体制的发展,政府性基金收入在我国出现快速增长,地方政府滥设滥征政府性基金、已到期的政府性基金仍在征收等不规范的情况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随着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的不断增长,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一个重要来源,人民享有对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知情权,政府对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有信息公开透明的义务。将政府的“钱袋子纳入预算是保障缴纳人的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最有利的方式,让各种不规范的行为曝光在太阳之下才能杀死在阴暗潮湿中日益增长的细菌。在我国越来越注重预算法治的情况下,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为一项特殊的预算自然而然要规范起来。从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将部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之内,政府性基金预算从管理到逐步纳入预算再到全口径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可以说一直在加强规范的路途之中的。当前,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其不足之处可谓是我国在加强预算规范化的进程中的绊脚石,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理解和分析的基础之上来发现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政府性基金预算与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人大对预算审批权流于形式、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体制不合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监督缺乏力度等等。笔者在分析我国政府性基金从产生与发展再到政府性基金逐步纳入预算的历史沿革之上,从讨论分析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出发,对我国目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指出我国当前条件下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不足之处并逐个分析,同时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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