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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作     者:赵婧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默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网络游戏画面 网络游戏直播 作品属性 合理使用 

摘      要:当前主流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具有作品属性,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游戏直播是对网络游戏画面的传播,理应受到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实务中,对于直播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寻求个人和大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问题,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有版权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以及美国版权法中的“四要素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采取了具体列举式规定。然而,具体列举式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司法实务的要求。借鉴国外开放式立法规定,细化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断标准是未来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游戏画面具有作品属性是探讨游戏直播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时下风靡的大型网络游戏往往具有精美的画面,并能够通过一定技术设备固定在某一介质上。所以,网络游戏画面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应被认定为作品。对于游戏画面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不可一概而论。竞技、策略类等网络游戏游戏画面中,玩家独创性贡献较低,所以游戏画面著作权应归属于游戏著作权人。冒险、剧情类等具有“沙盒性质的网络游戏为玩家预留了较大的独创性空间,其游戏画面能够充分展现玩家的智力创新。因此,此类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应视不同主体对画面的独创性贡献程度而定。大型电竞赛事举办前,赛事主办方通常会授权指定直播平台或使用其自有平台进行直播。该种直播中的使用行为受到许可协议的控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对前述赛事直播的实时转播即“盗播行为必然构成侵权,亦不属于本文讨论内容。因此,除了对于剧情类等具有“沙盒性质的游戏进行直播以外,个人直播对游戏画面的使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首先,直播画面具有内容和目的上的转换性。其次,游戏直播市场不属于游戏著作权人的预期市场,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最后,将个人直播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有助于激励创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选择。实务中,应注意对平台直播和个人直播、剧情类游戏直播和竞技类游戏直播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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