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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审计法院制度初探

西班牙审计法院制度初探

作     者:祁航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海斌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审计法院 机构设置 主要职权 工作程序 特点 

摘      要:审计工作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关于审计的法律制度也因此而重要。纵观世界各国的审计模式:一、美国:会计总署,是其最高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会计总署对国会负责,是典型的立法型审计模式;二、日本:会计检察院,是其最高国家审计机关。会计检察院属于行政机关,既不属于国会,也不属于司法部门。三、西班牙:与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类似,审计法院,是最高的审计机构,它独立于政府、介于政府和司法部门之间。与美国的“立法模式相比,其更具有明显的司法特征。对西班牙审计法院这一机构及其法律制度进行规定的主要是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和《审计法院运转法》,这两部法律分别于2015年和2014年进行修订。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对西班牙审计法院的特点分析与优势。主要分五个部分进行撰写:第一部分分析西班牙审计法院的地位,主要从其历史沿革和《西班牙宪法》、《审计法院组织法》和《审计法院运转法》三部法律所确立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以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审计法院运转法》和2017年12月作出的案例为基础,梳理并分析西班牙审计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主要职权和工作程序等内容。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在前面部分的基础上分析西班牙审计法院的特点、优势与借鉴。西班牙审计法院是西班牙国内最高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国家和公共部门账目的监督,是西班牙最高的审计监督机关和与审计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权力由议会授予,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在西班牙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形成与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1其组成部门为: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出、审计委员和检察处。拥有审计权与司法审判权两大职权。西班牙审计法院特点鲜明,具有双重性、独立性、权威性和处罚性等特点。西班牙审计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所拥有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均体现这四大特点。最后,本文认为,西班牙审计法院具有其优势,即审计法院独立性较强,审计人员可独立行使其职权,对被审计单位督促作用强,这些是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但我国仍要根据自身国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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