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式重整制度研究 ——以僵尸企业清理为目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忠孝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僵尸企业是指陷入重大财务危机、营业利润为负,仅靠银行贷款、政府补助而免于倒闭的企业。自2015年以来,僵尸企业的处置问题就受到了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僵尸企业若不及时清理,将会持续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清退僵尸企业,破产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僵尸企业的法治化治理需要路径上的创新,传统的重整或清算模式并不足以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新问题。实践中许多僵尸企业过分迷信重整,对于不具备挽救条件的企业,仍然强行制订重整计划并且以各种方式(如行政上的干预)使得计划通过并执行,但最后效果不佳仍无法避免被清算的命运。清算式重整,是重整与清算的有机结合,它是指允许在重整程序出现法定情况时,直接制订清算计划。实践中对于清算式重整已经有一定的探索,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缺乏配套制度,对于该重整模式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清算式重整在程序本质上属于重整,具有重整程序的固有优势,而在结果本质上属于清算,能够使企业在重整困难时及时实现清算目的,解决债权债务清偿问题。清算式重整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清算式重整模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适用该模式能避免现行立法下一旦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因程序转换造成的效率低下、成本增加、财产贬值等问题,能确保债权人尽可能获得较高清偿率,同时由于其在程序规则上仍属于重整,利益相关人的法律地位较纯粹的清算程序要高,这能够更好地保护其权益。另一方面,清算式重整模式对于当前僵尸企业的清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帮助不符合供给侧要求、重整无望的僵尸企业迅速退出市场,及时化解产能过剩的问题。我国的清算式重整制度构建,建议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在重整程序开始后,若以维持经营、保留事业为目标的重整计划制订有明显困难,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法院得许可其直接制订清算计划。其中,难以制定重整计划的情形包括无法制定出平衡利益相关人利益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迟迟无法出台违背效率原则以及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等,考虑到该制度滥用可能产生的弊端,笔者建议可以考虑设置该制度的启动时间节点。关于清算式重整的申请主体笔者认为应是债务人或管理人,其申请权来源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授权。法院应当对适用清算式重整模式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制度适用的必要性。此外,笔者建议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允许在适用清算式重整情况下,当破产财产买受方实质接收重整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下涉及的资产、人员时,给予买受方重新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便利,使得实践中对于清算式重整的探索能回归制度本意;在税法下也建议给予清算式重整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降低清算成本,达到更好的适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