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规制路径分析及启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郭华春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跨境个人数据流通是全球经济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全球化进程重要的内在推动力。但由于跨境个人数据流通已经超出“一国范畴之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这可能会引起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国家数据主权的冲突;个人数据显示出来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将会导致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也愈演愈烈;许多国家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也很可能会变现地限制自由贸易,因此针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进行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以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规制路径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第一章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主要阐述了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与国家数据主权的冲突、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以及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与贸易承诺的冲突。正由于跨境个人数据流通带来的种种矛盾与冲突,针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进行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至于选择何种规制路径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第二章主要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之法律规制路径进行分析。跨境个人数据流通法律规制路径的实质与核心是个人数据保护与自由流通的平衡。《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是欧盟跨境个人数据流通的最新立法实践。《统一数据保护条例》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丰富了跨境个人数据转移的形式,增加了跨境个人数据流通的弹性,更好地实现了个人数据的跨境流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也借鉴了欧盟制度的先进经验。总的来说,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进行法律规制存在很多优点,但是以法律的滞后性和第三国充分性评估为考察视角可以发现采用单一的法律规制路径具有局限性,必要时可以合同规制路径、企业自律路径相结合。第三章主要针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合同规制路径进行分析。跨境个人数据流通合同在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两方面明显区分与传统合同。以欧盟的标准合同为例,使用欧盟标准合同文本进行跨境个人数据转移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但一方面跨境个人数据流通合同难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为数据主体设定权利,另一方面合同主体的资格限定了跨境个人数据流通合同的适用范围。第四章主要针对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企业自律路径进行分析。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和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都体现了企业自律路径在跨境个人数据流通中的运用。但一方面跨境个人数据的受保护水平过度依赖于企业自律,另一方面企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受数据保护监督机构干预,因此跨境个人数据流通采用单一企业自律路径存在局限性。第五章从我国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规制路径的现状出发,结合我国跨境个人数据流通的实际情况,笔者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规制路径提出了三点具体的建议。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我国对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流通都没有规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因为我国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流通领域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借鉴欧盟的跨境个人数据流通规制制度。其次,从国际角度来看,我国可以APEC为突破口,利用BCPRs规则,加强国际合作。最后,从企业角度来看,我国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制定企业自律规则,以便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