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理问所考析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灵海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0602[历史学-中国史]
摘 要:理问所是下设于布政司的一个职能机构,其职掌为典刑名。既往研究对理问所鲜少提及,事实上,理问所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充当相当重要的作用,是明代的一个省级司法机构。本文以理问所为主题,探究它的司法功能,并借以梳理布政司、按察司在省级司法中的关系,从而勾勒明代省级司法运行的真实过程。本文从理问所的职能,理问所与布政司的关系以及布政司与按察司的关系三个方面考察明代省级司法。在正文第一章,笔者考察了理问所的渊源,从而了解此官制的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理问’的起源;元代理问所考。第二章,围绕明代理问所概况展开讨论,包括明代理问所建立过程,理问所官员设置,以及理问所的基本职掌。在第三章,总结了明代理问所官员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是理问的除授、考核、升迁和致仕四个方面,可以看到理问主要来自贡举,考满和考核严格,升职不易,待遇极少,致仕以后也没有什么优待。第四章,以《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为基础,探讨布政司和理问所在审判程序中的角色,布政司对理问所职能的影响。观察在审理过程、详谳过程中两者各自的功能,理问所作为布政司的属官,表现出被动、附和的特点。第五章,进一步探究理问所、布政司和按察司的关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讨论朱元璋设立这两个官职的目的,二是对比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两个官职的表现,纠正以往学界对按察司和布政司的误解。即布政司在省级承担了重要的司法功能,有负责具体审理的理问,并且在死刑转详中发挥作用。第六章,讨论督抚、巡按御史对布政司、理问所的影响。督抚取代布政司一省行政长官的地位,巡按御史取得对布政司的考核权,两者都表现为布政司的长官,侵夺了布政司的司法权。最后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明代省级司法中各个官职的表现和功能,即明代省级司法角色繁多,详谳机构错杂,越诉现象频发,这使得百姓的告诉相对自由,矛盾和冤屈能有效被解决。背后的原因是明代司法和行政不分彼此,地方虽有专理刑名的司法官,但最后须以行政长官的名义奏报或发布。当统治者出于政治目的,在地方设置行政长官越多时,司法案件经手的官员、程序也随之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