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的适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晓霞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 特定诉讼继受 善意受让人 执行程序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中发生系争权利义务移转的情形越来越多。为了解决移转事实发生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的问题,我国于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首次明确采用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为原则,诉讼承继为例外的规则。但是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作为我国一项新的立法规定,存在立法条文过于简略、司法实践混乱的不足。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在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当事人恒定主义适用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概括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关于当事人恒定主义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梳理与评价,进而阐明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的现状及适用问题。通过对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在立法上存在适用前提模糊、受让人参诉方式及诉讼地位不完备、裁判效力缺乏对善意受让人的例外规范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受让人事后救济机制不明、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与执行程序衔接混乱的缺陷。第三部分是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通过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当事人恒定主义规则适用理论及立法的比较研究,从理论与立法这两个层面出发,分析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问题的原因。其中理论层面从当事人恒定主义自身的不足、特定诉讼继受理论不明晰、诉讼系属的起始时间及善意受让人的认定标准观点不一这几个角度进行了原因剖析;立法层面则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完备、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不充分这两个视角予以阐述。第四部分是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的完善建议。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完善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的适用前提、完善案外受让人的程序保障、明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效力及其例外、促进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结语部分对我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问题的研究进行简要总结,主要阐明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急迫性及必要性,并对当事人恒定主义原则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进行简单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