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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效力的实证研究

让与担保效力的实证研究

作     者:蒲德超 

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沈春女;张中文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让与担保 虚假行为 流质 物权法定 

摘      要:让与担保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整体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得到清偿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返还给担保设定人;债务届期未清偿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让与担保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秉持两种态度,其一是认可让与担保,其二是否定让与担保。部分的判决认可让与担保,主要以让与担保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自治乃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对当事人设立的让与担保予以支持。多数判决否定让与担保,其理由是基于让与担保涉及或是属于虚假行为、让与担保违反“流质契约禁止规则以及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让与担保逻辑结构中虽然常常涉及有买卖合同却无买卖之实,被认定为虚假行为,但是这是由于让与担保特殊结构所决定的,其真实目的实际上是设立担保,并非虚假行为;让与担保并不必然侵犯设定人的权益,而且让与担保具有清算义务,其并不违背“流质禁止的本旨,且认可让与担保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与担保并不完全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之本旨,其与物权法定存在协调的余地,即让与担保应当在物权法定缓和视角下认可其效力。让与担保是当事人之真实意思,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能平衡让与担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司法实践对于让与担保所应持有一种认可其效力的正向引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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