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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研究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研究

作     者:陈尧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韶华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离婚案件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归属 抚养费 执行 

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快速地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愈发多元化,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在离婚案件中。如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引导下,多子女家庭数量增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多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仅是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抚养纠纷的积极回应,也有助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目前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列举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变更、抚养费的负担及变更以及抚养纠纷判决执行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了人民法院在对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纠纷上采取的裁判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抚养纠纷生效判决时的处理方式。其次,通过分析上述现状发现存在着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标准缺乏儿童视角、抚养方式单一,特别是不能适应多子女家庭的需要、抚养费数额的计算标准欠科学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判决执行困难这四大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方式的确定。首先,明确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方式的基本原则。其次,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了确定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最后,通过对第一部分问题的分析,提出区分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的建议。具体来说,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应细化轮流抚养适用的前提条件,重点考量父母双方居住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等因素;而在多子女家庭中,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与独生子女家庭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有所区别,即应重视多子女间的同胞关系,重点考虑8周岁以上子女是否愿与同伴分离的意愿,以此从长远角度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部分是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的确定。首先,对抚养费的界定进行了论述并强调了数额确定所应遵循的原则。其次,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上,建议确立抚养费最低标准。最后,结合抚养费的界定与最低标准确定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并就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判决的执行。基于当下未成年子女抚养判决执行难的现状,笔者建议从探索多种执行措施、构建说服教育和特定义务未履行人体系以及构建抚养费担保制度三个角度出发,解决抚养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多种执行措施的探索和适用上,笔者建议按照先后顺序适用。在说服教育和特定义务未履行人体系的构建上,笔者建议重视熟人对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并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人列入民政部门相关查询系统,从心理上为被执行人施压,以此加大抚养判决的执行力度。而在抚养费担保制度的构建上,建议从保证人和担保物两方面对抚养费的支付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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