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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平台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规制

“校园贷”平台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规制

作     者:耿德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贾希凌;宋航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校园贷” 互联网金融 网络信贷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法律规制 

摘      要:2016年上半年“校园贷平台报出第一起事件,至今已经过去将近一年的时间。此间,“校园贷问题持续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2016年4月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校园贷的通知,第一次出台了针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但基本仅涉及针对大学生的教育以及互联网安全的警示,并未解决监管以及对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最终也只是流于形式,并未实际的解决问题。在此之后,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监管措施的压力下,一部分“校园贷平台纷纷“清存量,退出学生贷款市场寻求转型。2017年4月,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指明“校园贷为网贷平台的重点整改对象。但在此指导意见中,只是禁止了向18岁以下未成年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对于虚假宣传欺诈、违法高利贷及暴力催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展开说明具体操作,这样笼统的规定很可能沦为一纸空谈。在这样一个法律尚未到位,监管思路也尚不明确的大背景下,本论文从“校园贷事件入手,通过对整个联网金融监管及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国外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制的对比研究,希望得出一个针对校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更为有效的保护制度,为法律的完善和法治的发展提供思路。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校园贷平台的发展历程、分类以及现在存在的问题。“校园贷是自信用卡不再面向大学生之后,为了满足大学生这一有消费需求但没有资金来源的特殊主体的需求才出现并且兴起。“校园贷平台向学生提供专供消费的消费型“校园贷,其主要类型有两种:电商平台的校园消费金融和P2P网贷平台。但现在因为正式的监管机制未落地,监管主体尚未十分明确,故准入门槛较低、借款利率结构不合理、违约金畸高以及催收手段不合法成为了“校园贷四个最明显的现状。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校园贷平台对消费者的保护存在的问题。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位阶较高的法律无法实现周延的保护,并且缺乏专门监管法律成为法律方面最大的难度。同时,监管体系尚不成熟以及征信系统尚未完备等也是“校园贷平台消费者保护所表现出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三章对“校园贷平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与难点进行讨论。依据理论学界及实践领域的诸多探讨,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也肯定了大学生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并且,根据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和难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借鉴国外较为成功的实践,总结出了相对较为有效的建议。第四章则主要阐述对“校园贷平台消费者保护的规制建议。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来直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及通过对平台的监管规制来间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两个方面,较为全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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