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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下争端当事方排除强制程序适用的协议

作     者:黄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匡增军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 争端解决协议 排除强制程序 南海仲裁案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281条赋予当事方通过协议选择争端解决方法及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权利。而适用《公约》第281条时必然涉及对其他条约的解释,鉴于《公约》对其仲裁、司法机构属事管辖权的限制,适用《公约》第281条当妥为顾及当事方在其他条约下的权利与义务。首先,适用第281条需要界定争端是否与《公约》的解释与适用有关,并考虑争议同时涉及其他条约的情形。“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仲裁庭对此首次提出“单一争端的概念,即两个条约均能为当事方的主张提供法律基础时,不同的法律依据不改变争端本质。其次是协议的法律拘束力问题。究其根本,当事方基于主权原则达成的解决争端的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司法机构管辖权的基础是双方解决争端的合意,而这种合意也属于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协议。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限制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合意的表达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公约》的起草者意图对协议的形式进行限制。因此,无论是事实协议还是平行协议都有适用《公约》第281条的可能性。事实协议是指当事方通过一系列行为及相关文件在事实上达成的协议。基于禁止反言原则,当事方之间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默示协议来看,事实协议构成《公约》第281条下的协议并无不妥。平行协议主要涉及与《公约》权利义务重叠的情形,它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当事方解决特定争端或某类争端达成的合意,对平行协议适用第281条有合理之处。“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仲裁庭采取默示标准认定当事方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符合《公约》的立法目的,后续实践中司法机构对明示排除标准的倾向并不能否定默示排除标准的合法性。除此之外,第281条中的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与时限两个附属问题争议不大。从争端的本质看,解决争端就是要移除当事方之间不确定的法律关系。而时限的规定从侧面反映了当事方的合意对强制程序适用的限制。由此,南海仲裁案中涉及的中菲系列联合声明及双方就南海争端主动进行协商的历程可以构成双方解决争端的事实协议。其次,整体上看中菲之间已通过其他文件达成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17条要求的“同意。而《生物多样性公约》覆盖了菲律宾第11条与第12条b项诉求的大部分内容,似可主张该条约平行于《公约》存在但不影响其适用第281条。此外,《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均默示排除了《公约》的强制程序。仲裁庭对第281条的错误解释和适用一方面损害了《公约》的权威,另一方面否定了南海地区的现有秩序,加大了中方在南海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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