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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承诺研究

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承诺研究

作     者:王诗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喻少如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承诺 行政过程论 法律规制 司法救济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对于政府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也随之不断调整。而本文所论述的“行政承诺,就是一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形式。为顺应新时期的需求,政府机关对于行政承诺的运用也日益频繁,但对于行政承诺的性质,理论上却存在着“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争议。为了解决定性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的困扰,最高法在《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中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而在笔者看来,这一缺乏理论依据的做法不但没有让行政承诺从定性之争的泥潭中彻底解脱,反而使其泥足深陷、无法自拔。由此我们有必要就争议原因展开深入研究,继而为行政承诺的后续规范与适用铺平道路。行政过程论作为贯穿全文的理论工具,在整体上对我国的行政承诺的理论架构以及规制模式进行了重新构建。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承诺的问题源起。这一部分主要以行政承诺的基本概念为论证中心,以现实中的审判案例为切入点、以国内外理论对比为突破口,力图提供行政承诺的立体视野。通过对现行行政承诺理论的归纳总结,从而发现传统理论已然无法满足现今实际发展的需要,方法论的革新可谓势在必行。第二部分“行政承诺中过程论的导入。相比上文对研究现状的分析,从而得出理论导入的必要性。本段藉由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三层次的展开论述,着重对“过程论下的行政承诺研究这一命题进行证成,从而为后文的制度设计奠定了逻辑前提。第三部分“行政承诺的实体法规制。本部分通过行政过程论的导入来对行政承诺进行阶段化分析,根据行政承诺所处不同阶段的各自特征进行针对性的实体法规制。总体而言,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承诺做出前,本阶段规制的重心在于保证行政承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阶段是行政承诺的事中,本阶段主要关注行政承诺的后续影响。第三阶段是行政承诺的事后,本阶段强调以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立法导向。第四部分“行政承诺的程序法规制。本部分主要对行政承诺运行中专家介入滞后等程序设置进行反思,尝试将介入时机提前到承诺的准备阶段,以实现行政承诺的公开透明,同时重点关注履行阶段的程序性建制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化与实现。第五部分“行政承诺的司法救济。本部分通过对行政承诺司法救济模式的分析,使其研究回归了行政承诺诉讼作为给付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这一本质,从而得出在其司法审判中引入“双层审判模式的必要性,即将传统审查模式分为行政承诺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之诉,以及行政承诺是否为应当为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之诉两个阶段;通过对于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的运用,为现实行政承诺审判困境的突围寻求出一条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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