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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陪审员裁判说理研究——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及欧陆国家陪审制改革实践为视角

作     者:刘婷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梅湘;程权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陪审制改革 裁决说理 实质参审 

摘      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裁判说理制度与陪审制度的冲突。判决理由制度能够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司法恣意裁判、有效解决纠纷,但陪审员无需为其裁决说明理由是陪审团审判国家的历史传统,改革为参审制国家的法国也保留了这一传统。陪审制度与裁判说理制度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冲突。第二部分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进行了分析。综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来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公约没有要求陪审员为其裁决说明理由,但指出需要通过设置特殊程序规则保障被告人理解裁判的权利并防止恣意裁判。欧洲人权法院试图平衡公正审判权与防止恣意裁判的问题,强调“陪审员无需为其裁决说明理由是对各国不同审判模式的尊重,提出说理要求或者程序保障的替代性措施,从本质上来说旨在强化陪审员的裁决权,保障陪审员实质参与审判,并监督制约法官,防止法官在过度控制庭审的前提下又通过陪审制度来规避司法责任。第三部分考察了西班牙陪审员裁判说理制度的实践及比利时、法国的陪审制改革。西班牙陪审制度最具创新的特色在于自1995年恢复陪审团模式以来,便要求陪审团为其裁决说明理由,并且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确立了说理充分性的判断标准。比利时于2009年欧洲人权法院对Taxquet ***案作出裁决后修改了立法,要求陪审团为其裁决说明理由,裁决理由通常由陪审团撰写,在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法官或者法庭书记员至评议室帮助他们撰写理由。2011年修改的《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罪法院在作出裁决后由审判长或者陪审司法官撰写判决理由,并规定判决理由应当包括使重罪法院确信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这些证据的构成要素就是评议人员在就问题列表中的问题进行投票前阐释的事实。裁判理由说明采用附页的方式附于问题列表之后,并由指定的陪审员签名。实践中主要由控制庭审的享有较大裁量权的审判长撰写裁判理由,并且这些理由的获取者主要是上级审查法院和公众,因此法国陪审制改革的实质是制约法官,加强法官的司法责任。第四部分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以及欧陆国家裁判理由制度改革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为了实现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预期功能,同时促进合议实质化,从根本上解决“审而不议的问题,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员裁判说理制度,即要求陪审员在评议时说明理由并在我国的裁判文书中体现陪审员的意见。在保障陪审员说明理由方面,主张通过完善法官指示制度、引入问题列表制度来降低陪审员说理的难度,理由内容可以仅列出结论所依据的具体证据而无需阐释证明过程。在体现陪审员裁判意见方面,笔者主张在不改变现有裁判文书格式的前提下,借鉴法国附理由清单的做法,公开陪审员的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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