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及行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兴立
授予年度:2018年
摘 要: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明确将地方立法权授予了全部设区的市;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设区的市这一概念,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立法法》中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做了规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将其权限予以确定,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三类事项,但是不论从列举的权限范围上看,还是从具体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本地特色性和先行性上看,都存在模糊、笼统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对其界定。通过研究和探析之前的地方立法情况,都显示出地方立法在立法机制的运行和具体实行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设区的市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刚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如何划分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地方权限、如何解决设区的市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如何提高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等诸多问题,都是需要分析与探讨的。本文的论述主要是总结之前地方立法经验,并与当前发生的情况结合,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和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讨论,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论述主要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地方立法权限的理论知识,厘清相关概念,包括地方立法权和立法权限的含义,设区的市的内涵及其演变,然后论述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横向范围和纵向范围的表述,对其权限加以细化,发现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造成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对以往地方立法经验的调研和总结,阐述当前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运行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分析以上不足,提出规范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和健全设区的市立法权运行体制,完善措施主要包括强化人大主导地位、加强立法队伍的建设、增加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效率、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完善立法运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