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宁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聚合平台 著作权 深度链接 服务器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摘 要:移动聚合平台作为移动互联网新兴的一种商业模式,依托于日常运营该平台的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行为,实现对分散在移动互联网中的信息内容进行定向采集、归类与排行,深度整合海量信息内容,实现一站式访问服务的移动应用。因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升而深受广大用户喜爱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各类伴随移动聚合平台引发的众多的著作权纠纷与侵权诉讼,集中表现在各个网络内容提供者认为,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以设置链接的形式整合至自身平台,并且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信息内容展示页面的广告、评论及推广等附加标识,该行为使得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已实现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功能,主张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目前针对上述争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下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学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而导致不同的司法裁判之间也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因此,对于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规制,如何能在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下,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对存在不合理的行为既要进行规制,又要避免限制过度,促进整个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值得我们探讨。本文除引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移动聚合平台与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移动聚合平台特征及对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辨析,为后续讨论提供概念性支撑的同时引出由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行为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第二部分针对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不同类型的链接情况,分别展开具体分析,着重对链接行为中普通链接及深度链接的设置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认定,结合对目前学界与司法裁判中三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争议,明确主张应适用服务器标准认定上述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第三部分重点论述移动聚合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行为不具备免责可能性,且设置链接过程若存在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则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第四部分是笔者在前三部分分析结论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移动聚合平台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