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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表决权公开征集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表决权公开征集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杜佳盈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岱松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表决权 公开征集 中小股东权益 征集人 信息披露 

摘      要:上市公司表决权公开征集首次出现在证券法草案的投资者保护一章中,草案分别就征集主体、征集方式和监管方式作出了原则性或授权性规定。本文对草案的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即上市公司表决权公开征集制度能否在我国发挥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证券法草案对征集人范围和资格的限定是否合理,以及证监会应如何设置征集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而针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股东又如何进行救济。本文正文总共四章:第一章为表决权公开征集的理论概述,简要介绍了表决权公开征集的起源和含义,并探讨了该制度的价值导向。表决权公开征集产生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股权的不断分散,是征集人主动请求股东授予表决代理权的行为。表决权公开征集争夺控制权的作用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点均要求该制度应注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第二章探讨了表决权公开征集制度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效果。表决权公开征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上,但上述保护作用除了取决于规则的完备性外,还受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利意识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仍较为集中,但已逐渐从一股独大向由少数几大主要股东相对控股转变,股东权利意识也在逐渐提高,表决权公开征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我国具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三章探讨了我国表决权公开征集人的范围和资格。对征集人范围和资格的探讨实际上是对股东可以将控制权授予给谁的探讨,既要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又要考虑规范管理。各国或地区表决权征集人的立法选择和原因表明征集人的范围和资格应当考虑本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需求。现阶段我国立法应对征集人范围和资格进行限制,允许满足一定持股时间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证监会许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实施表决权公开征集,但监事会的征集资格应仅限于针对其提出的议案。此外,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代理征集有利于征集行为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第四章探讨了表决权公开征集的信息披露问题,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和违法信息披露的责任与救济。信息披露内容可分为必须披露的信息和涉及相关事项时的补充披露信息,前者包括股东大会的基本信息、征集人的信息、征集方案、有效的撤销方式、异议股东的授权等,后者为议案相关资料的补充披露信息,而议案相关资料的主要披露义务人仍应为股东大会召集人。证监会在监管程序上应选用备案制,包括征集前的登记、征集过程中的补充登记和征集后的报告。针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应赋予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根据征集程序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此外,针对表决权公开征集的虚假陈述行为,应赋予股东独立的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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