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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

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王正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伟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犯罪数额 数额犯 未遂 数额认定 

摘      要:我国自古以来有把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立法传统。自“97刑法以来,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犯罪数额在刑法体系中出现频率显著增多。数额犯理论也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近年来的研究中,大多只局限于几个典型数额犯罪名的讨论中,未形成普适性的数额犯基本理论;而且个别罪名的条文或司法解释已作修改,研究成果已不具时效性;另外,在诸多研究中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有必要对数额犯的理论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以犯罪数额为核心,对数额犯基本问题作出最新的刑法梳理和论证。统一数额与数量、区分人数与次数、明确数额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论证数额犯未遂存在于行为数额犯的结果加重犯中,明确共犯数额应分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以及适用“个人数额的规定,明确累计行为是指在追诉时效内未经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全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以下论题和论点:第一,犯罪数额是指能反映行为或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数目,具体指财物的数目和人数。数额作为刑法中典型的定量因素符合犯罪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满足社会危害性理论、刑罚谦抑说、法律体系协调的要求,适应于我国刑罚价值观念和司法现状。其中,数额与数量两者在反映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作用相同,为保持刑法体系的严谨和科学,没有必要将两者严格区分。关于“人数与“次数的规定,“人数往往反映行为的规模或造成危害结果的程度,“次数则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前者应归入犯罪数额犯范畴,后者不是。另外,将犯罪数额的性质界定为构成要件要素,有助于解决数额是否为独立的定量要素的分歧,也为处罚数额犯未遂提供理论基础。最后,从数额犯的司法适用角度,将数额分为对象数额、对象关联数额、行为数额,形成先考察行为是否有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什么;再考察犯罪对象能否表现或转换为具体数额;最后参照刑法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的适用逻辑。第二,以犯罪数额的理论研究为基础,界定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犯罪数额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类型。为提示司法者消除“唯数额论的固化思维,分为纯正数额犯与不纯正数额犯;为认定数额犯的未遂,分为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第三,从刑法分则犯罪模式的辨析、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角度,释明处罚数额犯未遂的合理性;从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和一般规定中,分析不同数额犯类型的本质,总结出处罚数额犯未遂的原则性依据:只在行为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中存在未遂形态。第四,关于共犯数额的认定。首先,应将数额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层面;其次,解读司法解释中的“个人数额与共犯数额的关系;再次,界定共同犯罪与单独犯在定罪标准的同一性;最后,论述在定罪层面适用犯罪总数额,量刑层面采用“参与数额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论证“参与数额与“犯罪总数额一定程度上是等价的特殊关系。第五,关于数额的累计计算。首先,界定“累计行为的性质,包括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其次,解读“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刑事处罚,已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因“次数规定的特殊性,仍因累计计算,但须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最后,提示在累计计算时应遵循《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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