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伟红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中并非新鲜事物,但由于其保密性和极强的政策性,一直不为公众所知。与此同时,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却从未接受过当庭质证,而是屡屡以“转化的方式作为呈堂证供使用,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执法监督,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打破了这一局面,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可以不经转化,直接进入法庭。但是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诉讼化制约仍远远不足,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所获材料需具备哪些要素才能取得证据能力,也未具体规定应适用哪些证据规则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技侦证据材料排除在法庭之外,更未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保密性和刑事证据须公开使用之间的冲突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技术侦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本文从证据法学角度入手,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建立起的刑事证据规则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律法规,从实施技侦措施的审批流程和方式、技术侦查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方式四个方面探究技术侦查证据能力的判定规则,使得技术侦查措施所获材料取得正当合法的证据资格,从而达到充分发挥技侦措施打击犯罪的手段优势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平衡与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