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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

矿业权转让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

作     者:杨圣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曹兴权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矿业权转让 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认定 

摘      要:本文关注矿业权转让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笔者以代理的有关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为研究素材,在对比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公报判例的基础上,评析矿业权转让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本文认为,法院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认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秉持审慎态度。具体来看,应仅在矿业权转让行为可能严重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监管与开发管理秩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以及通过合法形式将矿业权转让给不具有资质条件的主体勘查、开采,名为出租、承包、合作实为变相转让矿业权进而增加勘察、开采过程风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对转让行为做出无效的价值判断;在矿业权人仅转让不涉及矿业资源勘查、开采安全性能控制要求的组成部分或者转让涉及安全性能控制要求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功能已发生变化且存在其它可替代性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谦抑性立场认定转让行为有效,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矿产资源有序流转利用的平衡。《最高人民法官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整体上未能关注《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理念的嬗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不明确,除外情形存有大量留白,未能理性认识与处理商业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此,关注立法理念的变化对具体规则进行整体修正是最优选择;在短期无法实现修法的情况下,应纠正既有适用与认定思路,从过于关注风险防范转向为防范与合理流转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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